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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光电技术研究所在职职工心理咨询帮扶管理规定(暂行)

2020-03-12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结合 2018 12 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中宣部、教育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在职职工心理健康工作,及早预防、及时疏导、快速干预、有效控制在职职工中可能出现的心理问题(危机)事件,保证在职职工身心健康,中国科学院光电技术研究所(以下称光电所)为在职职工提供心理咨询帮扶服务,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在职职工”系指直接与光电所签订有效存续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的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心理咨询”系指在职职工在本规定框架下向光电所外聘心理咨询机构进行的心理咨询。 

  第四条  光电所在职职工进行心理咨询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咨询范围 

  第五条  光电所委托心理咨询机构开展心理咨询的内容包括:人生阶段发展性问题、各种情绪困扰、各种心身不适、各种心理障碍、婚恋情感、家庭教育问题、学习和工作生活关注、人际交往辅助、职业规划与发展指导等。 

  第六条  光电所在职职工可就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直接相关的咨询内容向外聘心理咨询机构进行咨询。 

  第三章  咨询途径 

  第七条  由各部门发现需进行心理咨询的职工,部门可按预约流程进行咨询预约,同时将预约信息报党群办公室备案。 

  在职职工个体自行选择心理咨询服务的,可按预约流程进行咨询预约,不需报党群办公室。 

  第八条  预约流程包括: 

  1.手机进入光电所微信公众号心理咨询帮扶栏目,或打开心理咨询主题宣传文案,扫描预约二维码,进入预约界面,填写预约信息(职工ARP号、部门、姓名、性别、年龄段、手机号、咨询内容分类、咨询方式、咨询时间段、咨询地点),提交预约信息。 

  2.由外聘心理咨询机构根据后台预约数据,在两个工作日内联系每位预约职工,进行预约信息登记、匹配咨询师以及预约确认。 

  3.在职职工按预约确认后的内容与外聘心理咨询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及个体咨询协议,进行个体心理咨询。 

  第九条  外聘心理咨询机构每月根据研究所实际情况确定心理咨询服务主题,并设6个主题咨询预约名额,5个其他咨询内容预约名额。在职职工可根据个体需要自行预约,先约先得。如有突发情况急需心理干预的,可随时申请,不受名额限制。 

  第四章  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条  每名职工免费咨询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超过部分由职工个人按照外聘心理咨询机构商业咨询收费标准进行支付。 

  第十一条  咨询预约成功后,可提前24小时进行取消,否则将计入免费咨询次数。 

  第十二条  按照心理咨询的行业要求,原则上外聘心理咨询机构应对职工的咨询内容、个人隐私进行保密,特殊情况除外(保密协议中约定)。 

  第十三条  在职职工在预约及咨询过程中不如实、完整陈述需咨询的问题,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光电所党群办公室负责解释。党群办公室有权适时修订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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