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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电所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2020-03-12 分享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会经费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工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等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工会根据“勤俭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把有限的资金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活动和为职工办实事方面。 

  第三条  所工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第四条 工会经费在工会主席的领导下,由所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二章  经费的预算管理 

  第五条  所工会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草案;期末滚存经费结余不得出现赤字。 

  第六条  所工会本级预算、决算草案由所财务处编制,经本级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七条  年度预算一般不允许调整,如遇重大事项需要对预算进行调整的,由所工会提出申请,报工会主席审批。 

  第三章  经费收入管理 

  第八条  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规定,依法取得,主要包括以下来源。 

  (一)会费收入。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所行政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按规定比例留成部分。 

  (三)上级补助收入。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所行政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除上述收入外,依法取得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九条  工会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工会预算,严谨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设账等违规行为。 

  第十条  工会拨缴经费收入必须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留用和上缴,严谨截留、挪用应上缴工会经费。 

  第四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及全国总工会、上级工会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具体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 

  1.职工教育费。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优秀学员奖励。 

  2.文体活动费。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活动所需器材、服务、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文体活动奖励;文体活动聘请裁判员、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劳务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控制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内,最高等次奖励标准控制在每人300元以内;未设置奖项的,可为参与职工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按要求必须统一着装的,人均每两年不超过800元。 

  文体活动工作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量可领取劳务费或等值的实物奖品,裁判员、评委、教练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举办文体活动的工会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或实物奖品。 

  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根据实际需要,据实报销,费用不得超过所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3.宣传活动费。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4.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慰问等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工会会员生日,可以向本人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或符合政策生育,可以分别向本人发放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 

  工会会员退休,可以发放不超过500元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去世,可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不动手术的可给予不超过500元慰问金或慰问品,动手术的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 

  (二)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心理帮扶、哺乳室服务和其他维权支出。 

  ()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基层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进行帮扶、救助和慰问。 

  (四)送温暖费。用于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五)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构建而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三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光电所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光电所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十四条  工会各项支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列支,不得随意调整。 

  第五章  经费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的审批权限。工会组织开展的业余政治教育培训、文体活动、宣传活动等与外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应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一般不使用现金;文体活动发放的奖励、劳务费等直接银行代发上个人银行卡;如有特殊情况需支付现金,金额在500元以下的需工会副主席审批报销;金额在500元以上的由工会主席审批。 

  第十六条  外部支票(汇款)预借与报销的审批权限。 

  金额在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下,由工会副主席签批;金额在2万元以上,由工会主席签批; 

  第十七条  工会与外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执行外包/采购合同审批流程,金额5000元以上的必须签订合同(含5000元),金额5000元以下的不需要签订合同,但必须提供送货清单。同一事项、同一单位不得拆分合同金额。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工会可以购买必要的办公设备,但尽量由行政经费开支。 

  第十九条  工会活动购买材料、零星办公用品需参照执行光电所内控采购管理流程。 

  第二十条  工会购置固定资产需在所科研条件处办理登记、入库、领用等手续,建立《工会固定资产卡片》,每年年终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编制《工会固定资产年度增减变动统计表》,报上级工会审核。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工会应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每年一次的工会审计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端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和光电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由所工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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