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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电所院区犬只管理实施细则

2016-10-18 分享

  一、为维护院区科研工作环境和职工生活区正常秩序,保障广大职工及家属的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参照《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结合所内实际情况,按照管限结合、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特对《光电所院区犬只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二、光电所院区为犬只限养区,限养区内饲养犬只的个人,必须遵守以下圈养规定: 

  (一)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二)禁止在医院、幼儿园、子弟小学、研究生宿舍、单身职工宿舍等区域内养犬、溜犬。 

  (三)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1只导盲犬或扶助犬。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4个月内妥善处置。 

  (四)养犬人应在自有房屋内圈养犬只,携犬出户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犬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 

  2.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 

  3.对犬只粪便及时清除; 

  4.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 

  (五)除经安全保卫办公室(以下简称安保办)审批同意用于安防的犬只外,禁止在工作区内养犬,工作区内未圈养的犬只一律按流浪狗处理,因个人看管不力造成损失责任自负。 

  (六)养犬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向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检疫和无害化处理。 

  (七)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造成伤害发生纠纷的,由养犬人依法承担责任。 

  三、违规处罚 

  养犬人出现以下违规行为时,安保办对养犬人进行劝告教育,并要求限期整改;经劝告教育仍不整改者,所安保办联合社区、街道办等属地部门开展工作;情节严重者报公安机关处理: 

  (一)一户饲养多犬和带犬进入公共场所; 

  (二)养犬行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休息;  

  (三)犬只伤人而不主动依法承担责任。 

  四、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24小时举报电话:85100110 

  五、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关于印发<光电所院区犬只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所保字[2011]4号)同时废止。 

  六、本细则由所安全保卫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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