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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电所基建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1-07 阅读次数: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所基建项目的招标工作,促使我所的招标管理工作实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招标工作的质量,加强管理,提高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所资产处负责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从项目的立项报批、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到工程的招标工作。 

  第二条  所务会负责所招标的管理工作,对所招标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审查批准所招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协调招标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三条 纪检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内容包括: 

  1、监督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及招标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 

  2、参与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和评标方法的审定。 

  3、参加评标、定标过程,保证工程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4、对项目合同的签订进行监督。 

  第四条  资产处负责所招标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具体职责有: 

  1、按照招标工作细则规定,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 

  2、负责代理机构的比选。 

  3、审查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 

  4、负责审查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5、接受投标报名,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审查投标人资格,不合格的不予以报名。 

  6、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日程内的答疑,协同代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开标评标活动。 

  7、在开标会后,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投诉,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要求中标单位及时提交履约担保金。 

  8、审查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并盖章备案。 

  9、对招标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10、接受各部门对具体招标工作的反馈意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11、负责向主管所领导汇报工作,处理招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严格招标事项核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发包初步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 

  第六条  没有上级部门核准招标方案的,按以下标准(单项概算金额)执行: 

  1.工程类: 

  200万元及以上的公开招标; 

  200万元——10万元的采用比选方式确定; 

  10万元以下的在合格施工方名单中直接随机选择。 

  2.服务类: 

  50万元及以上的公开招标; 

  50万元——5万元的采用比选方式确定; 

  5万元以下的在合格施工方名单中直接随机选择。 

  第七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由所资产处组织所相关部门及纪检监督部门人员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考察,并向处长、所领导提出书面报告,最后确定投标人。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信息网络上发布。 

  第八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九条  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和管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省外招标代理机构来川执业,应持省建设厅备案手续。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清单和预算控制价;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招标工作流程:招标事项核准—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适用)—制定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开标、评标—评标报告备案—评标结果公示—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招投标各阶段时限。招标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至开标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招标人最后发出的补遗书至开标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5天;招标结果须在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应当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 

  第十四条  严格招标备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将备案材料逐项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负责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与招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招标活动。招标小组成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二十条  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第二十一条  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三条  参加招标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积极努力地做好本职工作,同一切不良现象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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