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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光电所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2-27 阅读次数:

  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国家、中科院有关制度规定,根据《关于开展院属单位差旅费管理自查自纠的通知》(条财字[2018]25号)、《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和《光电所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所字[2016]14号)文件精神,现制定《光电所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出差人员应当按照(所字【201614号)文件规定的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对于“合作单位任务紧急,携带大型军工设备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超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情况,应严格控制。正常情况下不得购买航空公司促销活动推出的各类低价头等舱、公务舱机票。 

      二、出差人员需乘坐飞机的,除以下情形外,必须购买公务机票: 

      1)新入所职工在公务卡办理完成之前可以购买普通经济舱折扣机票; 

      2)研究生公务出差可以购买普通经济舱折扣机票; 

      3)各航空公司提供的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团队价格或促销价格经济舱机票,可以选择购买。 

      三、不得既报销出发地、目的地当日往返机场、车站、码头的市内交通费,又领取市内交通补助。 

      本补充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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