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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成果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3-05 阅读次数: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切实维护我院开放、负责任、高信誉的形象,保证“创新2020”规划顺利实施并为其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现就进一步加强全院科技成果新闻发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院科技人员为完成本职工作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科技成果(以下简称职务成果),如向新闻媒体发布,必须按照院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二、科技人员取得的职务成果,主要通过学术期刊、学术会议等学术同行认可的专业平台发表。具有重大科学意义、应用价值或涉及重大经济、社会话题的成果,可在进行学术发表并履行审批程序后,以个人、课题组、所在单位或中国科学院的名义对新闻媒体发布。 

  三、科技人员拟以个人、课题组或所在单位的名义发布职务成果,须将该成果的主要内容、科学意义、应用价值、学术发表情况以及拟进行新闻发布的时间、地点、参与媒体、组织形式等材料,报单位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单位宣传工作分管领导审批,由单位宣传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院属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发布科技成果,须提前报院机关主管部门和院新闻办备案。 

  四、院属单位以中国科学院的名义发布科技成果,须报院机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提前10个工作日报院新闻办审核、院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院新闻办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五、鉴于院设非法人单元不具备法人资格,同时因名称冠以“中国科学院”,媒体易将其发布新闻等同中国科学院名义,为避免此类情况,以院设非法人单元的名义发布科技成果,须提前报所依托单位审批,依托单位报院机关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院新闻办备案后,由单位宣传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六、全院任何干部职工不得以所在单位或中国科学院的名义发布非职务成果。 

  七、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本部门科技成果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宣传工作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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